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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五
发布时间:2008-03-03

16.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中只有三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费用减除问题,直接计算税额。这三项所得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17.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有权采取的措施。选项A、B、C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的职权;选项D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18.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信用卡的范围。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
19.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理由范围。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20.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和支票的区别。三类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A选项不正确。只有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汇票和本票都不允许,收款人名称是三类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2.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新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3.答案:×  
【解析】本题有两个点,一个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要求,另一个是临时股东会召开的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人数虽然符合5~19人的要求,董事人数没有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这种情况下是不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4.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5.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违法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6.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判断居民纳税人有两个标准,只要具备其一,就可以成为居民纳税人,而不是两个标准同时具备。
7.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根据规定,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应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8.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中赞助支出的扣除规定,根据规定,各种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9.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补征的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10.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相关内容,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四、简答题
1.【答案】:
(1)甲学校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因此这里的丙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物。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保证是有效的;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有效。
(2)丁公司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该案中,丁公司转让的是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设备,应该履行通知和告知的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3)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提供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答案】: 
(1)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错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人错误。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章并盖章。
(3)公司故意销毁应依法保管的会计档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予以的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主管人员张某交接手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因此,这里只有内审人员李某负责监交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外,在移交清册上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因此,张某和其接任人没有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公司财务部门对原始凭证处理错误。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因此公司对外单位开来的金额记载错误的发票直接在上面更正并盖章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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